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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议(全国促进工会自由协调会议)上获得批准,该会议基于集体私人自治原则,并发布了 Conalis 指导方针。 19/MPT,总结如下: “工会选举。监督。集体私人自治。公共劳工部的活动。I – 在工会选举问题上,由有关各方直接或间接监督选举程序,公共劳工部负责监督选举程序。不承担监督机构的角色,这就是为什么1988年的《联邦宪法》(第8条)不接受对工会活动进行干预、干预或插手的规范性条款,例如《集体法》第524条第3款。 – 公共工作部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监督工会选举,主要是在观察到情况严重性或鉴于 Parquet 面对反工会行为或行为时所采取的行动或违反国际劳工组织第 。
约条款规定的结社自由原则,例如要求废除欺诈性工会 电报号码数据 选举的法律行动,但不妨碍担任法律费用、调解员或仲裁员。” 部长机构指出,内部工会民主是个人和集体工会自由的支柱之一,必须由社会参与者自己行使、实践和改进。 此外,假设工会内部冲突涉及工会选举中的对立团体或名单,其中工会选举中的一个或多个反对党通常敦促公共劳工部干预或干扰某些选举主张,准则, 原则上,当问题涉及团体或群体利益的对立时,国家机构不应充当促成冲突解决的代理人,因为结社自由意味着工人和雇主有权根据内部工会民主和集体私人自治的原则自由选择其代表。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1988年宪法第8条赋予工会的集体管理自由,保障工会组织有权制定章程和内部规章,并据此自由选举代表和组织工会。

行政管理,不受公共权力的干预。 从这个意义上说,工会的选举行为是内部实体问题,必须按照工会实体章程和其他条例的规定,以定期、合法的方式民主地进行,但不受国家机构的干涉。 《宪法》第 8 条和第 I 款规定: “专业协会或工会协会是自由的,但须遵守以下规定:……I – 法律不得要求国家批准成立工会,但登记除外与主管机构合作,禁止公共当局干涉和干涉工会组织”。 这些宪法规定的范围很广泛,在确保工会结社自由的同时,它们禁止和禁止国家干预和插手工会组织。与 1988 年之前的 CLT 下的情况不同,现在的工会拥有自行组织和开展内部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国家干预,包括起草内部法规和条例,就像任何其他民间协会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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