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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所观察到的,该上诉的目的归结为确定在建房屋买家预付款的合法利息应计的开始日期。 一方面,正如一开始所认识到的那样,上诉人买方要求将初始日期设定为预付款的相应交付日期。 然而,另一方面,与巴伦西亚AP二审裁决相一致,被告实体(Caixabank SA)解释称,初始日期应为向担保银行提出司法索赔的日期。 具体而言,巴伦西亚 AP 第 11 条在其裁决中指出,尽管“将应计开始日期设定为相应交付日期符合本法院的原则,(……) 在本具体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阻止了增值银行违约,因为已证明该出售已于 日进行,并且从那时起直至提起诉讼之日没有进一步预付款。
也没有对银行提出任何索赔,因此不能认为它发生了第 10 条规定含义内的“违约” 。《民法典》第 1101 条和第 1108 条。 凯沙巴克大厦(来源:EFE) 从每次预付款之日起 在限制了诉讼后,TS 民事庭认为提出的上诉“ 因 B2B 电子邮件列表 为很明显,上诉判决反对该庭的综合判例,其中包括 SSTS 452/2020(177年 7 月 21 日) ” /2020,5月18日,161/2020,3月10日,以及66/2020,2月3日。 ” 具体来说,第一庭认为,艺术中提到的利益。7 月 27 日第 57/1968 号法律(已废除)第 3 条,关于房屋建造和销售预付款的规定,以及适用于本案的《建筑规划法》第一条附加条款, “从每笔预付款之日起累积,因为这些是报酬性利息而不是违约利息(这与上诉裁决关于不存在违约的推理相矛盾)”。

尽管5月7日的STS 218/2014确实偏离了先前的原则,但有必要记住,如果它谴责担保人实体自被要求支付法定利息“那是因为在最初假设例如,索赔得到支持,并且没有明确要求下令支付每笔预付款的利息。” 同样,高等法院回顾,还有其他 SSTS,出于与诉讼中要求一致的原因或由于原告遵守当时达成的协议,每笔预付款的应计利息并未被计算在内。同意了。 最近的裁决称:“这些都不适用于本案,因为从一开始,原告就将所要求的利息的初始计提日设定在每次预付款交付之日。” 失败的 因此,TS民事法庭维持上诉,撤销上诉裁决,并完全确认巴伦西亚第三初审法院的裁决,包括其关于费用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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